加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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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乡镇公共资源交易量不断上升,涉及资金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管,真正促进乡村干部清正廉洁,是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主要问题
  目前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已全部投入使用,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基层领导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一是项目该进场的没进场,不需进场的却进场。一些交易站项目较少,交易站成了摆设。一些项目本应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却违规在乡镇交易站进行交易。二是该招标的不招标,该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少数乡镇领导以项目时间急为由,随意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或者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分解成多个小项目或多个标段,规避招标;有些村组干部以进乡镇交易站要花钱、时间长为借口,误导群众,进行私下交易。三是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该保密的信息不保密。有的地方对于项目交易方案、底价设置等应让群众知晓的相关信息秘而不宣。而对于报名信息、保留价设置等应当保密的信息透露给一些特定关系人。凡此种种,表面看总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实质上是在搞权力寻租、以权谋私,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执行中成为某些个人或小团体谋利的&ldqu;护身符&rdqu;。
  (二)交易行为不够规范,程序不完整。一是交易信息公开发布不畅不透,发布时间较短,大多数乡镇只将招标公告在乡镇政府门口、政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社会知晓面窄,造成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外地投标单位极少参与投标,&ldqu;招来招去都是几家老面孔&rdqu;,未能形成通过竞争实现市场配置的氛围;二是部分项目没有正规审批程序,缺少规划设计和预算,没有图纸、方案和工程概(预)算,想到哪里做到哪里,工程建设随意性过大;三是评标办法较为简单。目前乡镇主要采取抽签法和最低价中标法。抽签法难以形成竞争,不能为业主节约成本,最低价中标法容易形成恶性竞争;四是乡镇招投标虽然项目不大,但涉及门类较为广泛,而专家评委的缺乏,往往导致乡镇领导兼任评标专家,客观上使这批领导专家成了评标&ldqu;常委&rdqu;。
  (三)队伍建设不够专业,水平不达标。一是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工作人员大多兼职,除从事招投标工作外,还要完成乡镇政府统一调配的其他工作。他们精力有限,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深入开展。且大部分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培训,缺乏专业知识和招投标技能,工作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与招投标工作的严格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二是档案管理比较混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与招投标项目业主单位缺乏联系、协调不够,交易资料收集不全,档案未装订成册,部分项目交易活动程序无记录。
  二、解决对策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容易导致出现资产资源流失、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温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农村基层社会和谐与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笔者觉得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交易范围,做到&ldqu;应进尽进&rdqu;,提高交易纳管率。出台《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乡镇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产处置、物资采购等活动的交易范围和形式,凡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项目一律进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规模在30万元以下的全部由乡镇自主组织进行交易,实行县乡两级分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严防规避交易、私相收授、体制外循环等行为,从源头上把关,把该进场交易的&ldqu;赶&rdqu;进场,做到&ldqu;应进尽进、应进必进&rdqu;,提高交易纳管率。
  (二)严格核准审查,规范操作运行,提高资金节约率。要突出抓好以下五个环节:一是进场准入环节。各交易站对申请进场交易的每个项目都要严格审查,对于未按要求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项目,坚决不予进场交易;对于存在矛盾隐患、条件不成熟的要暂缓交易;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督促跟踪其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二是公告发布环节。要结合当地实际,灵活利用广播站播发、公告栏张贴、政府网刊登、项目所在地张贴等多种有效途径进行发布,发布时间范围必须到位。三是开标评标环节。要召开标前会,分析具体情况,做好预案。加强对开标现场秩序的维护。要科学设置评标办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现象发生。发生围标串标行为,不惜废标也要制止,让围标串标没有市场。四是中标公示环节。凡是进场交易项目都要公示开标结果,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相关合同。五是标后履约环节。要督促交易双方及时签订和履行合同,对于不诚信履约的,必要时可依法没收其保证金,确保交易成果全面落实。
  (三)加强业务培训,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群众满意率。一是加大培训力度。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组织对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招投标交易基本流程、重点环节进行业务辅导,印发统一的交易工作台帐范本,不断提高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二是注重建章立制。建设、招管办、财政、国土等职能部门制定监管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乡镇招投标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逐步形成职能部门监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齐头并进、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三是加强实时监督。引入电子监察设备,建立健全在线监控系统,对交易活动实行实时全程监督,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四是严格责任追究。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不执行招投标制度的有关人员,要追究其责任,维护招投标法及政策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者系XX县委常委、纪委书纪&bsp;钟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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