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勤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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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考勤请销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管理,强化农村信用社员工劳动纪律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信用社员工。第二章考勤第三条联社机关的考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社人力资源部考勤员对机关工作人员每周出勤、请假、下乡、迟到、旷工等考勤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每月汇总通报一次。对于因迟到罚款的,通知综合管理部在次月发放工资时扣除。第四条联社机关人员下乡,无特殊情况先点名后下乡。对于因特殊情况下乡不参加点名的,由部门负责人提供书面下乡人员名单、时间,并由分管主任签字,在点名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在点名前不提供书面情况的,点名时口头说明的视为迟到或旷工。下午下乡的,可由部门负责人在点名时说明情况。第五条对于不下乡,因有特殊情况不参加点名的,点名前向联社主任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不参加点名。不向联社主任请假的或点名后说明原因的视为迟到或旷工。第六条基层信用社的考勤由信用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对员工进行考勤。第三章请假第七条事假。员工有事确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员工当月请假在4日之内(含4日)且全年累计请假时间在30日之内的不扣工资;当月内请假超过4日或全年累计请假时间超过30日的,超出的天数,按员工的岗位责任工资(日平均)扣发并专户管理,用于奖励或支付顶班人员费用。第八条病假。职工因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