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规定
为确保城镇规划区内房屋建设的规范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改建
1、提倡小区改造建设,对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统一编制修建性详规的小区改造项目,可以建设6+1低层楼房。
2、属城镇主要街道旁的城镇居民住房改造可以建设6+1低层楼房,其房屋高度不能超过7层楼,不属主要街道旁的城镇居民住房改造楼高不得超过3层楼。
3、改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②需改建房屋的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
③建设业主处理好四邻关系,没有相邻关系纠纷;
④房主只有此处房屋,另无居住房;
⑤建设业主必须承诺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建设手续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由本人自行负责;
⑥建设业主必须在建管办完备相应的建设备案和手续。
只要具备以上条件,经建管办放线,均可建设。
4、改建在建管办的建设备案和手续办理
①建设业主提交的要件:
A、改建申请一式两份
B、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备案;
C、相邻关系示意图,相邻关系人必须签署意见,一式两份;
D、所在居委、居民小组证明,居委、居民小组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E、建筑设计图纸和方案效果图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