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大名县民营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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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为重点,把加快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全民创业,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政策创新、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发展、转型发展和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ldqu;十二五&rdqu;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年均增速力争5%左右,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70%以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降低到5%以内,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35个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0个以上。

&bsp;&bsp;&bsp;&bsp;二、扶持政策与推进措施

&bsp;(一)放宽经营范围

&bsp;、按照&ldqu;非禁即入&rdqu;的原则,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

&bsp;2、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以上两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工商局、交通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招商办、人行大名支行)

&bsp;&bsp;&bsp;(二)降低创业门槛

&bsp;&bsp;&bsp;3、实行&ldqu;零成本&rdqu;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4、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

5、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6、允许村民委员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作股东。

7、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以上五条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8、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民营经济税收增幅比例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9、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和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0、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入驻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项目入驻县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入驻县工业园区和创业辅导基地的企业,纳税后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出申请,县财政给予一定额度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四)扩宽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大名支行)

&bsp;&bsp;&bsp;2、县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大名支行、财政局)

&bsp;&bsp;&bsp;4、积极引导推动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县财政将在债券、融资券等存续期内,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额度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大名支行、财政局)

5、培育民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产权、股权交易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6、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

&bsp;&bsp;&bsp;7、建立工业企业&ldqu;绿色通道&rdqu;制度,在全县选取一批有潜力、有项目、有信誉的规模企业,以县政府信誉向各金融机构推荐,各金融单位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工信局、工业城、人行大名支行、各金融单位)

(五)搞好用地保障

&bsp;&bsp;&bsp;8、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县政府每年将优先安排不低于50亩建设用地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9、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乡镇)

20、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除外)。(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乡镇)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审查审批在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22、鼓励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废弃砖瓦窑等大上项目,大力发展乡镇民营经济。(责任单位:各乡镇、国土局)

(六)健全担保体系

23、做大县级担保机构,202年要建成一家实有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力争达到5倍以上。(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4、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县地税局)

25、县政府设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bsp;&bsp;&bsp;(七)建立创业辅导基地

26、进一步完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使之具备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功能,并争创国家级、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工业城)

(八)加强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bsp;&bsp;&bsp;27、建设和完善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服务体系,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到205年,全县营业收入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争取建成一个省级技术服务平台,力争建成一个省级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或国家级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科技局)

(九)鼓励技术创新

28、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50%摊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工业城、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29、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县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并对其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城)

30、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改项目或新建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工业城、财政局)

3、对企业采购世界先进设备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限申报台(套),补助金额按购进设备价款的5%计算,最高补助20万元。对发明专利、国家重点新产品给予奖励,每个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每个国家重点新产品奖励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工业城)

&bsp;&bsp;&bsp;(十)加强&ldqu;三支队伍&rdqu;建设

32、建设一支会经营、善管理的民营企业家队伍。从202年开始,每年选送5名民营企业家到国家重点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33、建立一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高科技人才队伍。每年组织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50名科技人员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使企业不断掌握并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34、建设一支动手能力强的技工人才队伍。充分依托网络远程教育、周末专家讲座等方式,每年对200名以上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题培训。引导企业开展全员轮训,每年力争完成企业员工培训5000人次以上。(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bsp;&bsp;&bsp;(十一)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bsp;&bsp;&bsp;35、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县政府采购项目,符合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评标中对民营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0%的价格扣除或3%-5%的技术加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6、鼓励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企业技术交流暨展示会,参加省内外专业性展会和区域性展会,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供销渠道,提高本地产品市场占有率,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上产品展览、电子商务等交易活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37、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从事资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通过提供政策指导、简化核准手续,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为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市场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县国税局、人行大名支行)

(十二)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bsp;&bsp;&bsp;38、围绕三个&ldqu;3&rdqu;工程,对现有传统和优势产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大对装备制造、医药化工、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的帮扶力度,对其兴建的技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资源直供,并实行分层次、差别化管理。组织开展&ldqu;对标行动&rdqu;,对省列入&ldqu;百强民营企业&rdqu;、&ldqu;千家成长型中小企业&rdqu;的企业加大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工业城)

39、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河北省服务质量奖、河北省服务名牌、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管理(贡献)奖的企业,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工信局、工业城)

40、强化企业信用建设,每年推荐一批企业申报河北省诚信守法企业,力争达到30家,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万元奖励,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局)

&bsp;&bsp;&bsp;(十三)加大考核力度

4、各乡镇要把民营经济工作当做重要发展任务,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强化民营经济动态监测,做好各项经济指标的汇总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每年对各乡镇及县直有关责任部门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考核,年终总评和综合排队,对前8名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3、每年评选一次纳税十强民营企业,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做好企业减负工作

&bsp;&bsp;&bsp;44、把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作为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对不作为、乱作为或刁难民营企业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45、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不得强迫订购书刊、乱拉赞助,取消一切摊派,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46、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行政服务中心&ldqu;一站式&rdqu;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严格控制各类评比考核,大幅度减少各种检查,凡开展评比考核检查的,须报县主要领导审核批准。(责任单位: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十五)强化宣传

47、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会议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广电局、各乡镇)

三、组织领导与责任分解

(一)成立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立&ldqu;大名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rdqu;,负责全县民营经济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由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县工信局、工业城管委会、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招商办、县政府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人行大名支行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具体负责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成立推进组织。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力度,成立相应民营经济发展推进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办事程序,并予以公布;同时确保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三落实。

(三)分解任务目标。由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按照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强化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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