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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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点与销售地点相分离的,如:豆腐及豆制品坊、馒头坊、油坊、挂面坊、磨坊,饮料、纯净水、月饼、蛋糕点心、糖果、膨化食品、干果炒货加工等食品加工户(含前店后厂,包括季节性的生产加工户)等;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二、关于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有固定门店的现场制售行为,生产加工销售在同一地点,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属流通环节的食品制售行为,如加工销售烧饼、火烧、包子、熟肉食店等店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现场制售食品餐点、小吃部(如水饺、油条、包子、面条、馄饨等)、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等属饮食环节的食品制售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交接前仍由卫生部门负责)负责监管。

其他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交接前仍由卫生部门负责)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三、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bsp;&bsp;&bsp;非城区内的食品摊贩,由辖区乡(镇)政府协调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交接前仍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本通知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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