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居建设秩序规范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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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县个别乡(镇)村出现了假借新民居建设之名行小产权房开发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现象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扰乱了全县土地市场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依法依规严格土地管理,坚决遏制新民居建设过程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新民居建设秩序,使新民居建设示范性工程走上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之路,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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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已经批准周转用地的大名镇岳庄等6个新民居建设示范性工程,未按照任务要求完成拆旧复耕比例的必须限期停工整改,年内完成指定区位的旧村址拆迁任务后方可继续开工建设,否则,停止项目建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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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二、202年以前未获得周转用地批准手续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性工程,必须无条件停止建设。待用地手续获批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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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近期准备启动的新民居建设项目未实施工程建设的,不得实施建设;已实施工程建设的,在未取得用地手续前,一律停止建设,并恢复土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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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乡(镇)村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新民居建设示范性工程管理,对因新民居建设不规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将严格追究项目所在地乡(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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