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清理整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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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阻碍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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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城乡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加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力度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


(一)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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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县住建局。负责对从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商品混凝土生产、建筑预制构件生产、建筑机械设备、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从事演出、娱乐、网络文化市场、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电影、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地面卫星电视、广播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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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县卫生局。负责对从事医疗机构、供水机构、消毒产品、公共场所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县安监局。负责对从事采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商务局。负责对从事成品油、酒类、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道路动输业及相关辅助业、水路运输业及港口经营、水路货物代理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县人社局。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农业局。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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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县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严控危险废物许可、放射源安全许可、拆船业和娱乐场所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县经信局。负责对从事供电经营等须经工业经济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县畜牧局水产局。负责对从事兽(渔)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诊疗、渔业捕捞、水产苗种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供水、供电、电信、联通、移动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对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同一行业同时涉及到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联合查处取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建立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畜牧水产局等单位组成。县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局长为联络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成员单位通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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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二)建立完善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抄送件后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在接到抄送后应当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县工商局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县工商局。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疏堵结合,依法查处。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本着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取缔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要耐心宣传政府法规,督促、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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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其依法办理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经营户,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办理证照;对贫困户、下岗职工办理证照,要给予扶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屡教不改、违法经营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坚决依法取缔。


(四)加强宣传,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要加大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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