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规范乡镇、街道财政管理、 推行“乡财区管乡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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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全省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湘财乡〔2008〕号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区规范乡镇、街道财政管理、推行&ldqu;乡财区管乡用&rdqu;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岗位设置与职责

(一)岗位设置。乡镇、街道财政所设所长、预算管理员机关站所会计、财税信息网络管理员和出纳岗位。乡镇、街道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统一由乡财局代理核算,区乡财局设核算员。

(二)人员职责。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抓好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财政收支计划,并对其管理、审核、监督。预算管理员负责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非税收入执行管理系统数据的录入,按月编制乡镇、街道财政用款计划,向乡镇、街道有关领导报送总预算会计报表,财政票据的领取和缴销,监督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机关站所会计负责办理乡镇、街道机关站所日常经费,按月提交乡镇、街道机关站所日常经费支出、村级转移支付经费计划送预算管理员;机关站所会计可由预算管理员兼任。财税信息网络管理员负责微机网络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涉及农民、居民补贴资金基础资料的录入。出纳员负责乡镇、街道机关站所的现金收付、缴存,按规定保管好备用金,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出纳员可由财税信息网络管理员兼任。

二、账户管理

(一)账户的清理和开设

、对乡镇、街道及所属机构,除村级外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乡镇、街道机关、站所在各金融机构设立的所有账户。

2、由区乡财局在珠晖区信用联社营业部统一开设乡镇、街道&ldqu;结算专户&rdqu;、在乡镇、街道所在地的信用社开设乡镇、街道&ldqu;支出专户&rdqu;。

3、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将清理出的乡镇、街道机关站所账户内银行存款余额全部转入区乡财局乡镇、街道&ldqu;结算专户&rdqu;。

(二)账户的使用管理

、区乡财局&ldqu;结算专户&rdqu;,主要用于存储各级财政拨付给乡镇、街道的预算资金、乡镇、街道预算收入和其他财政调度资金,乡镇、街道机关站所取得的其他资金包括乡镇、街道自筹收入、往来款等。资金拨付凭证使用统一规定的机打专用拨款书,使用区乡财局公章、乡财局核算员私章为印鉴。禁止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

2、乡镇、街道&ldqu;支出专户&rdqu;收入只能是来自于&ldqu;结算专户&rdqu;的拨款,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拨款书、现金或转账支票,以财政所公章、所长、机关站所会计私章为印鉴。

三、资金申请拨付管理

(一)每月5日前,乡镇、街道预算管理员按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制定《月用款计划》,经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核签字后,通过远程申请拨款书与报账系统报区乡财局。

(二)乡镇、街道申请拨付时,通过远程申请拨付与报账系统,向区乡财局发送《拨付申请单》。

(三)区乡财局对乡镇提出的拨付申请,根据各乡镇、街道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分月用款计划和收支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四)区乡财局核算员根据审核后的《拨付申请单》将款项拨付到乡镇、街道&ldqu;支出专户&rdqu;。

四、收入管理

(一)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等预算收入,上缴区乡财局&ldqu;结算专户&rdqu;后按规定结算。

(二)乡镇、街道机关、站所的非税收入,土地收入,企业发包收入,往来借款以及事业性收费等项资金,经办人必须在取得收入2个有效工作日内缴入区乡财局&ldqu;结算专户&rdqu;;向农户征收的水费、公益事业建设资金4个有效工作日内必须缴入区乡财局&ldqu;结算专户&rdqu;。

(三)所有收入的银行缴款单、收据记账联由经办人当日交预算管理员每月将收入汇总表及收据记账联、银行缴款单送交区乡财局核算员审核记账。

五、支出管理

(一)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工资的发放。已由区国库统一发放的,继续由区国库统一发放,其结算方式是:由区国库分乡镇、街道送工资发放表一份给区乡财局,区乡财局依据类别分别列出款项表一份送乡镇、街道,由机关站所会计记支出账。

(二)上级安排给乡镇、街道的各类专项资金必须通过区乡财局&ldqu;结算专户&rdqu;分乡镇、街道、分类结算。

(三)乡镇、街道机关站所的各项公用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3000元以下(指单张原始票据的支出金额,下同)由乡镇长和街道主任审批入账。3000元以上的单张原始票据,由乡镇、街道机关站所会计通过申报系统报区乡财局,区乡财局扫描后作备份。超年初预算的支出由乡镇长、街道主任审批后报乡财局局长审核,方可执行。

(四)乡镇、街道机关站所会计凭证,必须在次月上旬由机关站所会计送交乡财局审核后方可记账。

六、收支对账

(一)乡镇、街道预算管理员要建立分单位、分项目的收入、支出、拨款台账,按旬与机关站所会计核对,要定期清理各站所领用的票据,确保收入及时足额进入财政&ldqu;结算专户&rdqu;。

(二)乡镇、街道预算管理员每月通过网上查询系统与区乡财局核算员核对各项收入、支出、拨款,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凭证传递和内部稽核

(一)乡镇、街道机关站所会计的所有记账凭证必须经区乡财局核准后方可记账。

(二)每月0日前,乡镇、街道机关站所会计应分别将上月的原始凭证整理成册,并填列&ldqu;单据送审记录表&rdqu;,报区乡财局审核。区乡财局对各乡镇、街道机关站所会计所有凭证进行审核后加盖审核印章。

(三)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控制制度。财政所长不得兼任预算管理员或机关站所会计,预算管理员、机关站所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员。

八、财务会计报告

(一)区乡财局核算员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会计报表的编制,并通过报表系统打印后报局长,送乡镇、街道各一份。

(二)乡镇、街道机关站所会计应在每月5日前编制好上月会计报表报送区乡财局、乡镇、街道领导、财政所长。

九、现金管理

(一)实行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乡镇、街道现金限额一般按乡镇、街道月均用款计划额度0%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0000元。

(二)严格执行&ldqu;收支两条线&rdqu;管理规定,取得的现金必须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存入&ldqu;结算专户&rdqu;,面向农户征收的水费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必须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存入&ldqu;结算专户&rdqu;,严禁坐支现金。

十、票据管理

(一)乡镇、街道使用的所有税费票据,全部归口区乡财局管理,并实行&ldqu;限量领用、定期缴销&rdqu;制度,区乡财局负责乡镇、街道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

(二)非税收入、乡镇、街道自筹收入等实行&ldqu;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rdqu;的新征管模式。

(三)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尾欠、水费、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等涉农收费,由经办人当场收取,手工开具收入票据,4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款项汇总缴入到区乡财局&ldqu;结算专户&rdqu;,由预算管理员通过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开票系统录入计算机。

(四)票据缴销时,由区乡财局凭乡镇、街道报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ldqu;收据联&rdqu;的银行收款情况进行复审后核销。

(五)严禁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自制、外购等非正规票据收取税费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往来借款。

(六)乡镇、街道预算管理员负责每月清理单位领用的票据,向区乡财局核销已使用的票据,核对票据结存情况;次年元月5日前,将上年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全部缴销,根据需要重新领购。

十一、债权债务管理

(一)乡镇、街道机关、站所必须建立完整的债权债务台账。

(二)乡镇、街道机关、站所均不得举债,不得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十二、违纪处理

(一)对于违反有关账户设置、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的乡镇、街道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给予处分。

(二)对于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号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对违反规定举债或者提供担保的,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对于取得收入不出具任何票据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号令给予处分。

(五)对于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非正规票据收取税费的,一经查实,一律对财政所长和预算管理员给予免职处分。对于侵占挪用财政性资金的财政所工作人员,一律先免职,然后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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