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人联合会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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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一、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除主要入口应设坡道(坡度比为:8&dsh;2,以下同)外,室内为公众服务的设施也应方便乘轮椅的残疾人使用。

&bsp;&bsp;&bsp;二、新建、在建高层住宅入口处必须修建无障碍坡道。

&bsp;&bsp;&bsp;三、新建道路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均应修建坡道。

&bsp;&bsp;&bsp;四、居住小区内的各种道路和公共设施应方便乘坐轮椅的残疾人使用,主要休憩、活动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bsp;&bsp;&bsp;五、规划部门与设计部门进行有关规划和设施时,应当按规定考虑无障碍设施。

&bsp;&bsp;&bsp;六、规划部门进行建设规划审查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反设计要求的责令修改。

&bsp;&bsp;&bsp;七、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的管理,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设竣工申请验收时,对于违反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得发放验收合格证,并作为违章建设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bsp;&bsp;&bsp;八、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以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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