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成因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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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成因及对策、建议  

  

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和谐是硬环境。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有没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已经成为一个地方能否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0年是实施&ldqu;十二五&rdqu;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沁阳市实施&ldqu;项目带动、资本活市、人才兴沁、环境赢商&rdqu;四大战略、推进&ldqu;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三产多元化、城乡一体化&rdqu;四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触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不但不会在短期内消失,而且在特定时段、特定环境下很可能激化升级。因此,只有了解现状、找准对策,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信访稳定工作,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在坚持持续中创新发展。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一)涉农类。主要是村建规划、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基层组织建设、财务管理、乡村干部待遇、责任田30年不变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据统计,沁阳市今年第一季度发生的来市访中,涉农类占49%。突出表现为山王庄镇盆窑村的宅基地问题、覃怀东关的占地补偿问题、沁园张景屯村民待遇问题、西万邘邰的村干部经济问题等。  

(二)涉企类。主要是经营困难企业和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工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等待遇问题。据统计,沁阳市今年第一季度共受理涉企社保类信访事项占总量的208%。突出表现为商业系统、原针织厂、自来水公司、原医药公司的职工待遇问题。  

(三)涉建类。主要是城镇拆迁、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引发不稳定因素。据统计,沁阳市今年第一季度发生的来市访中,涉土城建类占07%。突出表现为沁园办事处唐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修路引发的拆迁补偿问题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涉法类。主要是法院不立案、判决不公、执行难等问题,以及部分人认为依法申诉过程复杂、费用高、时间长,信&ldqu;访&rdqu;不信&ldqu;法&rdqu;等。据统计,沁阳市今年第一季度发生涉法涉诉访占总量的87%。  

(五)涉史类。主要包括60年代精减下放的老武警、60年代赴青海支边人员、老民师、原人民公社拖拉机站人员、乡镇原畜牧兽医站人员等历史遗留的信访特殊群体的政治、经济待遇问题。沁阳市现有原8023人员398人,主要分布在西向、紫陵和城区;现有老武警95人,主要分布在西万、山王庄、王召和城区;现有支边人员800余人,主要分布在西向、西万、紫陵、山王庄和城区;现有老民师900余人,分布在全市各乡镇(办事处)。  

(六)其他类。主要是非法融资、意外伤害、环境保护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突出表现为铝电、联盟大厦、原玻璃厂、农金会集资款或股金兑付,王公道工伤赔偿,辛海波被高压线电击死亡赔偿等问题。  

二、成因分析  

(一)从总体趋势看: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既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社保、涉法涉诉、农业农村等等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寻求救助的数量将不断增多,信访工作任务将日益繁重,群众对信访工作的要求将不断提高。  

(二)从群众自身看:当前,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并明显增强,但法制意识、义务意识淡薄,一部分人受&ldqu;唯上、唯官、唯大、唯闹、唯高&rdqu;、&ldqu;上访谋利&rdqu;&ldqu;上访致富&rdqu;等错误认识的影响,不是依法、逐级、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而是信&ldqu;访&rdqu;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访行为呈现出趋上性、趋利性、缠闹性、择机性和群体性等明显特征。  

(三)从社会管理看:法制不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部分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地方财力有限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使不少信访问题解决受限;原8023、老武警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没有政策依据,每到重大节日或政治敏感期,只能靠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看死盯牢,严格稳控;有的地方和部门在解决信访问题时思想僵化、作风粗暴、方法简单,伤害了群众感情;有的工作方法欠妥,甚至&ldqu;花钱买稳定&rdqu;,撑大了信访人的&ldqu;胃口&rdqu;;再加上舆论宣传助推,使不少信访人心生希望,不管有理无理纷纷上访,越访越高。  

(四)从信访机制看:信访制度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设计,但现在却成了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是国家司法救济而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信访功能扩大带来的直接后果有两个:一个是国家的司法权威遭到消解,另一个严重后果是信访部门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我国的信访制度已经陷入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国家认同信访制度是我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承认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其价值取向是为人民服务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一再强调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要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于是信访量成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不少地方想方设法阻止群众越级上访。最近0年来,强化信访的努力在各地都存在,信访机构的增多和权力的增强导致群众信访越来越有实效。有实效的上访信息又刺激了群众上访的积极性,上访积极性的增加导致上访人数的增加,上访人数增加的压力促使信访机构提高效力,并促使社会对信访机构加大投入以增加上访的产出,信访产出的增加在两个方面刺激了信访热情:一是确实有相当一部分人通过信访途径快速、合法地维护了自己的权利,这使许多受到侵害的良善公民走向信访;二是信访使一些人取得了非制度甚至是非法的利益。由此产生这样一个怪圈:上访洪峰&rrr;影响社会和谐&rrr;预防和处理信访的能力成为考核政绩的重要指标&rrr;投入信访机构的人力物力增加、信访机构权力增强&rrr;民众上访成功几率加大&rrr;成功上访刺激更多民众的上访热情、上访继续增多&rrr;对上访的投入继续加大&rrr;上访更有实效&rrr;更多的上访&rrr;最终形成了无法解决的上访洪流。  

然而,当太多太多的矛盾纠纷涌向信访部门时,信访部门又面临着权小责重的尴尬,信访部门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而且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又十分有限,对信访案件只能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而基于&ldqu;分级负责、归口处理&rdqu;和&ldqu;将问题解决在基层&rdqu;的原则,上级信访部门又只能将大量信访案件空批回去了事。一方面各级信访部门疲于应付、苦不堪言,另一方面却是信访实效功能的有限、化解矛盾能力的不足,导致庞大的信访机构并不能有效化解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  

(五)从责任落实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主动性不强、工作态度不积极,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炸。有的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不落实,特别是对已经发生的集体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案件,将人接回后,问题无人管,导致群众重复上访。有的信访评估不落实,使信访工作陷入&ldqu;一些人在想方设法解决问题、一些人在层出不穷制造矛盾&rdqu;的怪圈。有的信访双向责任查究不落实,一方面,对不依法办事、不履行职责、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追究失之于轻,失之于软;另一方面,对违法信访行为的依法处置力度不够,致使一些信访人以访谋利,违法信访行为不断发生。  

三、困难与困惑  

(一)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难以解决。《信访条例》第4条规定&ldqu;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rdqu;,第2条第一款规定&ldqu;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rdqu;。但实际工作中,不少信访人由于畏法耻讼、诉讼费用高昂、诉讼时间过长等客观原因,不愿走法定程序,而是更多地选择通过行政手段,通过信访渠道来解决问题,使信访部门遭遇不受理不行的尴尬。  

(二)涉纪类、组织类信访问题难以解决。信访人反映农村干部经济问题、反映组织部对干部调配等信访事项,本该由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处理,但上级信访部门依然要登记、交办、通报。  

(三)缠闹访老户问题难以解决。《信访条例》对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责、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在追究无理缠访闹访行为方面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信访老户问题成为制约信访工作发展的瓶颈。  

(四)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原8023部队的退役人员、60年代精减下放的老武警、60年代赴青海支边人员、80年代被清退的老民师、原人民公社拖拉机站人员、乡镇原畜牧兽医站人员等历史遗留的信访特殊群体的政治、经济待遇问题,解决起来没有政策依据,每到重大节日或政治敏感期,只能靠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看死盯牢,稳控难度很大。  

(五)基层信访工作中梗阻现象严重。当前,基层信访工作特别是县级信访工作普遍存在着&ldqu;进口大、出口小&rdqu;的中梗阻现象,各地市虽然成立了复核机构,但是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对于县级申请复核的案子要么撤销,要么退办,致使信访工作有进口、无出口。  

(六)信访系统的登记、交办、通报、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信访条例》第6条规定&ldqu;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rdqu;但实际工作中,国家、省、市三级信访部门在短短两三天时间内登记交办同一信访事项屡见不鲜。河南省信访局鉴定重访的有关规定,与《信访条例》明显不符,信访人在七天之后再次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河南省局登记并且视为重访。  

(七)终结案子不终结。《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ldqu;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dqu;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三级终结的案子,上级部门依然要登记、交办、通报。此举不仅助长了信访人的上访热情,而且使信访权威受到消解。  

(八)《信访条例》部分章节的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加强。《信访条例》第8条规定&ldqu;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rdqu;,第20条规定&ldqu;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发生六种行为&rdqu;,但是,如果超过了5人,发生了六种行为,该怎么办?表述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四、对策与建议  

(一)历史性、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上级要给政策、给说法。  

(二)国家要下移工作重心,前置工作关口,向省里派驻信访工作机构,降低群众信访成本,缓解赴京访压力。  

(三)完善信访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使用和管理,切实在资源共享、提高效能方面下功夫,使信访信息系统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  

(四)加大疑难信访问题专项基金的投入力度,管好、用好解决特殊疑难问题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不该花的钱坚决不花,该花的钱讲究方式,不引起连锁反应、不助长不合理诉求、不引发新的矛盾。  

(五)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以信访法制教育训诫中心为阵地,加大对赴京非访人员的教育训诫力度,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无理缠闹访、恶意越级访、串联结伙访等违法上访行为,坚决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根除&ldqu;上访取利&rdqu;陋习。  

(六)设立心理咨询室。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均要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室,有编制、有专职人员,切实做好信访群众及信访干部的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七)出台《信访法》。制定出台《信访法》是我国信访工作形势的客观需要,也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各类信访问题的解决,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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