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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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理念正在从传统的管理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行政执法作为国家管理社会、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及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在社会的发展进程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行政执法的发展起步较晚,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及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矛盾。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维护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公平正义得到实现、保护人民利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显得非常重要。然而,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在立法上还是空白,还仅限于通过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间接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为此,笔者就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bsp;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形象、执法效果等方面,越来越得到社会和公民的普遍认可。但是,不能否认在执法当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利轻义务、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仍然存在。任何一个合法合理的执法行为,都是程序和实体并重、权利和义务等同、处罚和教育结合的完整过程。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主休在执法时,只重处罚和结果,漠视、剥夺相对人的权利、不按程序规定执法的情况是仍然严重存在的。  

二是存在着多头执法、执法扰民或相互推诿等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进行了数次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但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够彻底,特别是政府职能分散、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仍较为严重,职权交叉问题严重,权限划分不清,缺乏协调配合,导致执法机关各自为政,相互扯皮,执法矛盾重重。在生活中,时常都有这样的现象发生:对于一个有&ldqu;利&rdqu;的事情,几个执法机关都争着管,对于无&ldqu;利&rdqu;的事情,相关单位都相互推诿,出现管理真空,让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  

三是任务性、盈利性执法让行政机关执法&ldqu;不择手段&rdqu;。目前,有的执法机关会下达执法的目标或任务,强行规定完成执法案件的数量或是执法罚款的任务,这种规定,一般和执法人员的福利是具有关联性的,以执法人员是否完成任务进行奖惩。这种规定,确实激起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但却产生了极大的后患,会导致执法人员为了完成任务目标而&ldqu;不择手段&rdqu;乱执法,漠视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执法机关甚至别出心裁,创造、发明一些执法方法,如&ldqu;钓鱼式&rdqu;执法,即让人们争论不休。  

四是不能及时移送刑事案件,以罚代刑、一罚了之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行政机关管理的是行政事项,对于涉及刑事的问题,应由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但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范围广,易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对一些本应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仍然通过行政处罚来以罚代刑,进行处理。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有效打击刑事犯罪。  

五是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淡漠,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多数行政执法人员都是原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行政执法方面的专门培训,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尤其是在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方面与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有的执法人员滥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贪赃枉法,执法犯法,搞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等。  

六是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不履行职责甚至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也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与我国的&qut;法治&qut;建设是背道而驰的。  

二、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已形成了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除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较为完善外,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也不尽完善。而检察机关直接对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没有得到重视,与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地位不符,从而导致了根据现行法律检察机关无法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以适用最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治安处罚法》为例,这三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适用最多的,也是和广大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但是,行政许可法全文共83条,行政处罚法全文共64条、治安处罚法全文共9条,都没有一条法律从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处罚权予以监督。因此,在实际的执法中,即使出现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错误甚至乱执法,检察机关也无从监督,只有靠行政相对人通过其它的途径予以救济。如果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程序,则检察机关可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但此时的监督,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已不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正是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监督无力。  

三、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孟德斯鸠曾经说过:&ldqu;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rdqu;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渊源。从法律的规定及法理精神、终极目标来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当属法律监督题中应有之义,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不应仅仅局限于对行政执法中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监督,还应包括对其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这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权利救济途径,实现了权利救济的多样化,有利于使已产生的社会矛盾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  

我国的宪政体制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行使监督权的必然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检察机关有权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而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活动。在行政监督领域,就不应缩小到仅仅是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使监督权符合我国司法政策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司法体制了正在不断发展完善。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曾强调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要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同志在浙江进行调研时也强调:&ldqu;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建立法治政府,实现阳光政务。积极研究诉讼之前、诉讼之外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执法、行政执行的监督。这些都为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起到了引导作用。  

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尽快实现法治国家的需要。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效果的好坏,都影响着国家机关的名声、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此外,行政机关还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等执法功能,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还在被授权立法、部分准司法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因此,更需要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才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加快法治化进程。  

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大于其它监督方式,也是法治发展进程的趋势。在诸多的监督形式中,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立法上的监督,很难做到对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由于受本位主义和局部利益的影响,导致内部监督形同虚设、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监督,不具有强制力,很难发挥切实有效的监督作用。只有作为专门性的司法监督机关,对能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或个案进行监督,切实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大于行政诉讼监督。在现行的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还没有或没有充分参与到行政执法过程中去监督,只是在行政诉讼发生后,才参与到诉讼监督中去,属于一种事后监督,是一种保障性监督。对于执法活动的监督,属于一种事中监督,制约性监督,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甚至作出行政决定,有一定引导、影响和制约作用。两者相比,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更能在当事人及人民心中产生重要影响,更能节约诉讼资源,更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四、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改革方向。  

要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涵义,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不是干涉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以检察权干涉行政权,而是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行使自已的职责,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就参与到行政活动中去,发挥监督作用,引导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决定,以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使其执法做到小心谨慎、合法公平,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机关的执法随意性和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减少诉讼纠纷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上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有法可依、有据可寻。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那么,作为监督者,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也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才能有效地行使职权。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或是修改相关的部门法规,将《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监督权明确化,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法律地位、监督方式以及权利义务等,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更有监督力度。  

2、建议建立行政执法检察室或派驻检察员制度。检察机关可与重点行业、热点部门和案件发生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协商设立检察室或派驻检察员,通过协商确定检察室或派驻检察员工作程序、范围、运作方式等,使检察干警通过实时监督、现场监督等方式参与相关活动,杜绝或减少执法行为的幕后操作,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合法、不合理的执法案件或杜绝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到位,确实发挥检察室或派驻检察员应有的监督作用。  

  3、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时,督促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时,可以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建议有关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案件时,应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深入调查此类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必要时认真做好综合调研,总结经验教训,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争取做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4、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行政执法领域多、涉及面广,自由空间大,很容易发生贪污受贿或渎职、失职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不可能事事监督、时时监督,只能是有针对性地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加大宣传力度和打击力度的同时,收集相关线索,对因行政执法行为而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一定要坚决查处、坚决打击、坚决处罚。检察机关可协同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制定相关责任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本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明确检察机关接受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明确不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责任和后果。  

&bsp;&bsp;&bsp;5、检察机关还应加强与其它监督主体的沟通,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当今社会围绕着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监督产生了各种监督机制,仅靠检察机关的监督,还不能完全杜绝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其它监督主体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交流信息,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确保检察监督权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形成一个完善的、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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