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改革叠加时期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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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纪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推进和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检察机关面临着恢复重建以来的最大改变革。三重改革叠加的过渡时期对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确保检察机关在重大变革下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诸多原因,当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bsp; 一、监督体制不顺,纪委派驻机构名不符实,不能充分发挥监督实效。中纪委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增强派驻监督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ldqu;派&rdqu;的权威和&ldqu;驻&rdqu;的优势,204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纪委要按照中央精神,加强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现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在机构编制的三定工作方案中虽说设立有专门的纪检组和监察部门,但多数基层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独立性不强或根本没有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基层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名义上都是同级纪委派驻,但实际上是本院人员担任,党组与纪检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纪检组组长受本院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工资福利等经费保障由在驻单位负责,纪检组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bsp; 二、人员配置不合理,纪检监察人员不能专职,不符合改革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司法责任改革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部分基层检察院实行大部制,所有行政人员编入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全院的综合事务办理。但检察行政人员比例少,如安岳县检察院行政人员比例只占全院人数的5%,人员只有5个(岗位自主选择时只有8人选择行政岗位,其余7人是通过岗位调整分配到行政岗位),5人要承担机关党委、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四个部门不少于20项的行政综合工作,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纪检监察人员难以做到专职,职责不清,监督质量不高。表现在原则性的要求多,具体量化考核的少;规定制定得多,违反规定处置得少;对下级监督得多,对领导监督得少;局部监督得多,全局监督得少;出了问题讲得严,平时管理得松;对八小时内监督检查多,八小时外监督检查少;对群众来信来访案件重视得多,主动开展检查督办得少,不适应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需求。   &bsp; 三、各类人员责任相当,待遇不均,同劳不同酬,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在工资待遇方面,司法改革打破了原有平衡,司法改革前,安岳县检察院最高月薪7000余元,最低月薪4500左右,全院总体差距不大;改革过后,员额检察官月薪最高可达2000元左右,行政人员月薪最低不到6500元,待遇差距明显扩大。员额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要承担责任,但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在完成工作的同时仍然要承担工作责任,尤其是纪检监察人员同样担负办案的责任,而不能享受员额检察官同样的工资待遇,必然产生心理落差而影响工作积极性调动。   &bsp; 四、认识不清,意识不强,纪检监察的监督执纪作用发挥不明显。基层检察院有的同志缺乏自我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思想意识,有人认为纪检监察部门搞督察就是与其过不去,专门挑毛病、找茬子、捅漏子。尤其是在三重改革叠加的特殊时期,各类人员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不同,多数人在思想上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存有偏差,认为纪检监察部门配备越强,监督执纪能力超强,水平越高,监督检查就抓得越紧,查出的问题肯定越多,会影响本院的发展。员额检察官认为司法改革后自侦、刑检等业务部门是检察院的主体,是一线部门,必须得到全院的重视,纪检监察等行政综合部门是辅助部门,是二线部门,工作不是很重要,工作不需要抓得太认真、太仔细,得过且过就行。还有的认为,纪检监察部门如果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职责,严格落实检务督察工作规定,就会增加业务部门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影响办业务部门办案。诸如此类的模糊认识,不同程度上曲解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意义所在,给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难度。再者,纪检监察机构信息化建设不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当前,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基本上能够满足现时条件下的办案需求,但是对于纪检监察部门,仅限于配备了电脑、照相机、录音笔等简单的办公设备,但如何对执法办案的全程监督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与科技装备。   &bsp; 五、三重改革叠加的特殊时期如何强化检察权的监督制约的意见建议。在三重改革叠加的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改革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使得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逐步增强、检察官独立办案权力逐步增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是理顺纪检监察监督体系、科学合理设置机构、更新思想理念,提高执纪监督能力,主要通过规范检察执法行为监督检察权的运行,实现各类改革目标,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bsp; (一)准确定位,充分发挥派驻纪检机构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精神,坚持内涵发展、创新组织制度,内部挖潜、盘活存量,采取综合派驻纪检组,改变&ldqu;一对一&rdqu;模式,有效整合现有派驻机构的力量,做到精简高效。对于基层检察院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实行综合派驻,一是下级院的纪检组长由上级院派驻,一名基层院纪检组长负责2-3个基层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二是县(区)以政法委为单位统一成立纪工委,纪工委书记由纪委派驻,负责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纪检监察工作。派驻人员不占基层检察院的编制,经费由派驻单位负责,派驻纪检组长不受基层院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地位相对超脱,有利于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增强派驻监督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ldqu;派&rdqu;的权威和&ldqu;驻&rdqu;的优势。   &bsp; (二)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突出纪检监察主责主业。为真正实现纪检监察人员&ldqu;三转&rdqu;,突出主责主业,基层院的监察部门不能与机关党委、政工部门和办公室合署办公。针对人员分类管理后,行政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可向当地党委申请录用一批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的临聘人员补充到综合部门,将行政人员中素质高的人员任用到纪检监察部门,人数多的基层院除派驻纪检组长以外保证2-3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注重自身建设。牢固树立&ldqu;四种意识&rdqu;,讲党性、讲政策、守纪律,强化学习,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要持续深化&ldqu;三转&rdqu;、聚焦主责主业,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履行监督责任,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督执纪和案件查办工作能力和水平;三是要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掌握驾驭复杂问题的技能,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要公平对待,同劳同酬,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要正确分析和对待纪检监察等行政综合人员的心理、工作、责任和待遇,缩小与员额检察官的精神和物质待遇差距,调动工作积极性。   &bsp; (三)转变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提升监督执纪实效。以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较强,多数是以人为监督对象,给被监督者的感觉就是,纪检监察部门总是和人过不去,专门找人的问题,导致大多数人不理解纪检工作,工作开展很被动。监督方法基本是事后监督处理为主,对执法办案等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好的方式和成效。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基层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要充分结合各类改革的要求和精神实质,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能。一是要转换监督对象。将监督对象由人向权、向岗位转变,将监督工作重点转移到规范检察权的运行上来,力争达到权力运行必须有纪检监察的监督制约。具体来说就是要认真梳理检察官权力清单,及时排查岗位风险,制定防控措施;继续深化&ldqu;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rdqu;;严格落实&ldqu;三个规定&rdqu;;列席有决策性的党组会、检委会、院务会等。二是要转变监督查处重于预防的观念。纪检监察人员要转变抓案子才是搞纪检监察的观念,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体现不是要查处多少违纪违法案件,而重点是预防和制约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所以纪检监察工作要注重平时的教育引导,通过政策教育学习、正面典型的宣传、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等进行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要转变工作态度,主动作为。党章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有三大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监察部门有五项职责,加上上级院和地方党委纪委的各种规定、各类主题活动,基层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多,任务重,工作基本是疲于应付,被动开展,主要是完成上级和领导安排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基层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以积极的心态对待,要端正工作态度,改变工作思路和方法,科学制定工作计划,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主动作为,以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治和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准确把握三大改革精神实质,使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适应改革需求,推动各类改革顺利进行。 &b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