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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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阅读了两篇关于工商部门查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案件的文章,一篇是发表于《中国工商报》的《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案该适用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另一篇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违<行政处罚法>”之说有失偏颇——与<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案该适用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一文作者商榷》。这两篇文章都对《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作了探讨。   第一篇文章提出的观点是:《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都没有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因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根据上述两款规定,工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