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不”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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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履行维权基本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的热切期盼。努力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的部署。但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三不”问题,即不愿谈、不敢谈、不善谈的问题

一、不愿谈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老板”不愿意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他们看来,企业是我的,发给工人多少工资理应我说了算。工人认为合适就在企业干,不合适就走人,根本用不着搞什么工资集体协商。有的企业“老板”担心,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吊高职工的“胃口”,使职工“得寸进尺”,影响企业赢利。企业“老板”对资集体协商认识不到位或者说有抵触思想,势必给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带来重重阻力。

二、不敢谈的问题。部分企业的工会干部不敢主动向企业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怕被企业“老板”认为是与其对着干,给“老板”找麻烦。加上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本身就是企业职工,靠在企业领工资吃饭,怕与“老板”争工资高低,得罪了“老板”,没有好“果子”吃。因而,有的企业工会干部即使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也是看“老板”脸色,揣摩“老板”意图,顺着“老板”的意思行事。不能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劳动定额以及企业实际,代表职工的意愿,据理力争,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使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

三、不善谈的问题。造成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中不善谈的原因有两个方面:―是不少非公企业的“老板”集人、财、物管理大权于一身,企业的财务、供销、劳资等“要害”部门均有其亲属掌管,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对企业发展和盈亏情况不能详细了解。二是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认真研究,对行业劳动定额以及人工成本信息、地区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各地同行业工资增长情况等相关信息缺乏了解。这样,就造成了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时力不从心,不能准确地把握要求工资增长的幅度,不能做到有理、有据地表达职工的利益诉求。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我国的《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但对企业拒绝职工方的“要约”,不进行集体协商以及违约责任等未做任何规定;《工会法》虽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但依什么法处理?如何处理,至今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所以,国家应尽快完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强化法律效力,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订立程序、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处罚措施、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在企业普遍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一是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大张旗鼓的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真正使企业主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实现劳资双赢,职工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劳动报酬的合理化,可以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实际上企业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最大赢家。要使企业主感到,关爱职工,与职工互利共赢光荣;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只想自己赚钱发财,不管职工困难,是“为富不仁”,是不光彩的行为。二是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履行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打击报复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企业主要依法惩处。要选树一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好的企业予以表彰,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三、以工资集体协商统领工会各项维权工作。工资是广大职工赖以维持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能否公平合理地按劳取酬,拿到应拿到的工资,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会组织如不能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群众核心经济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组织就不会真正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拥护。各级工会要以工资集体协商统领工会各项维权工作,真正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在这项工作上的投入,通过有效整合工会内部资源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要建立健全对各级工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考核、激励和问责制度,使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定信心,知难而进,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切切实实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