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保障缺陷产品召回措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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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消费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是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缺陷产品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保证产品没有任何缺陷(除非是特殊定制产品),造成缺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客观方面存在的原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受到&ldqu;人、机器、材料、环境&rdqu;等方面的因素影响,还有可能受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品及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生产过程和设计过程当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而出现缺陷产品。主观方面存在的原因:众所周知,生产成本会随着产品问题的减少而下降,管理成本是随着产品品质的提高而提高,其结果当然就是企业的生产总体成本与产品品质的好坏是呈微笑型曲线。企业为了使经济效益最大化,获取最大化的剩余价值,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产品品质控制在微笑型曲线的最低处,这是企业的生产本质所决定的。 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没有缺陷的产品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企业为了解决让缺陷产品出厂造成消费者的损失,以表自己的&ldqu;诚信&rdqu;服务,进一步博得消费者的赞许,往往都是采用售后服务的方式来解决,即对产品质量实行&ldqu;三包&rdqu;与&ldqu;召回&rdqu;,采用质量&ldqu;三包&rdqu;的形式解决。而&ldqu;三包&rdqu;已无法达到全面消除缺陷产品的目的,只能采取产品&ldqu;召回&rdqu;的形式来解决,这就是企业要召回有缺陷产品的根源与真实原因。而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加强对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更是国家制定召回法律法规来督促制约企业必须召回缺陷产品的理论依据。 二、法律法规是确保企业&ldqu;主动召回&rdqu;根本保证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中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从2004年3月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逐渐形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继出台,把保障消费品安全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缺陷产品召回生产企业是主体,是召回的第一责任人。《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有缺陷与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否则,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缺陷产品的召回本应是企业的主动行为,但是目前这种主动行为是建立在有利润或减少损失的基础上,想通过规劝让企业主动履行&ldqu;社会责任感和对消费者的尊重&rdqu;只是一种美好设想,事实上大多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都没有主动召回的意识,不但经常与政府质量监管部门讨价还价,甚至还设防隐瞒缺陷。比如&ldqu;宜家抽屉柜召回&rdqu;和&ldqu;三星Glxy Nt7手机召回&rdqu;事件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也与企业不履行召回法律法规的处罚过轻有关,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戒效果。比如,2004年3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于故意隐瞒缺陷的企业,只给予至3万罚款;还有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明确了产品召回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但从我国的产品召回机制,从立法到实施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影响其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这种处罚过轻及法律法规的局限性,使得企业宁愿被处罚也不会主动去召回,因为召回的费用远远高于罚款金额,只有处罚金额大大高于召回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重大名誉损失,企业才会主动考虑召回的问题。否则,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的督促、鼓励、教育都会显得苍白无力,即便促成了企业&ldqu;主动召回&rdqu;,往往也会变成是企业在响应政府号召、维护政府形象的行为,从而衍变成了企业表示有社会&ldqu;责任感&rdqu;的结果,使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本末倒置、主次颠倒。 国家出台召回法律法规并不只是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要的是约束与打击那些想逃避责任的企业,督促企业履行应有的义务与职责。例如,202年0月通过并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于企业故意隐瞒缺陷的,处罚不再是给予至3万罚款,而是提高到该类缺陷产品销售货值金额%以上0%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不召回缺陷汽车,该批汽车的生产不仅没有利润,而且可能还要倒亏,这就使得企业感受到不召回缺陷产品将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如果这样的惩处,还不能触动企业履行&ldqu;主动召回&rdqu;的义务,只能说明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应该进一步提高,直至直接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使企业真正感受到召回是减少损失最有效的办法,从而从根本上促使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因此国家出台召回的法律法规既是对那些企业逃避自己责任的制约,又是为企业表达诚信提供途径与方法,同时也是为消费者获得&ldqu;百分之百&rdqu;无缺陷产品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质量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该责令召回的必须实施责令召回,不能通过行政约谈把责令召回按&ldqu;主动召回&rdqu;了事。 三、全力搭建召回平台,促使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落实落地 (一)加大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宣贯培训。将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作用、类别、程序、时限等纳入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通过培训督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者对缺陷产品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积极实施缺陷产品召回。通过媒体、报纸、电视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立体地向广大消费者大力宣传召回知识,利用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搭建&ldqu;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rdqu;,鼓励消费者积极投诉、反映遇到的产品质量安全及伤害事件,引导消费者正确和理性看待缺陷产品召回。 (二)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预警机制。深入市场和企业开展调研工作,摸清达州市辖区儿童用品、消费品、家具家电、特种设备、汽车等生产企业底数和产品类别。从代码库中筛选相关生产企业信息,通过3C认证数据库精确定位生产儿童玩具、消费品以及汽车的企业数量及相关情况;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通报机制,切实增强产品质量监管实效,有效预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处置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降低质量伤害风险。 (三)健全缺陷产品召回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缺陷产品具有系统性、同质性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要依靠丰富、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持。纵向积极与四川省质监局、四川省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对接,共享缺陷产品召回专家库信息;横向联合卫生、疾控、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展开协作,搭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平台,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市场购样、行政执法、专家评估等形式,加大产品风险排查和实施召回力度,推进产品伤害信息、消费者投诉举报、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网络媒体热点质量安全事件监测、国外召回信息等缺陷产品信息监测与收集工作,建立缺陷产品&ldqu;黑名单&rdqu;信息库,定期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公布缺陷产品抽查的数据信息,实施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 (四)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检验检测和技术专家数据库。充分利用省质检院、省纤检局专家和技术力量,探索组建由生产、检测、鉴定、质量、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搭建达州市儿童玩具、儿童用品、家用电器、汽车等行业检测实验室数据系统,为缺陷产品调查与认定、召回报告技术评估与产品缺陷风险评估、召回效果监测与评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有效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五)建立召回工作体系、工作流程和工作手册。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质监局的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监督下,强化与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及生产企业在缺陷产品召回领域的交流与协作。构建市局、市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县局等多层级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和巩固&ldqu;行政、技术&rdqu;深度融合的召回管理工作体系,优化召回管理工作流程,编制召回管理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