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镇工业经济发展激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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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届党代表第三次会议精神,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企业改革创新、做大做强,全面提高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现就促进我镇203年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激励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大力推进工业兴镇战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和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实现工业经济跨越发展。

凡当年应税销售增幅和实缴税金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且销售税金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应税销售首次达到2亿元、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企业规模升级奖励2万元、万元、5000元、3000元;实缴税金首次达到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规模升级奖励2万元、万元、5000元、3000元。

2对我镇纳税前十强企业(含三产服务业)分别给予实缴税金%的奖励,其中实缴税金同比增幅超过00%的再奖励5000元。

3新建标准厂房(政府不返租)自主招商引入的项目首次应税销售达2000万元,且税金率达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标准厂房业主奖励5000元。

4对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发改委备案(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投入当年完成工作量超过500万元、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00万元(以向国税申报设备抵扣额为准),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补贴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入额%的补贴。

5当年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包含软件、硬件、信息化咨询服务费)超过30万元且软件投入不低于投资总额30%的,软件部分(不包含企业购买的数控智能成套设备中的嵌入式信息系统)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再予以实际支付额的2%的补助,硬件(电脑、服务器、监控等网络通讯设备)和信息化咨询服务部分(不包含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提升的咨询服务费)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再予以实际支付额的%的补助。

6对当年被国家、省、和本市认定为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万元、5000元、2000元和000元的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省认定为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的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5000元、3000元奖励。对当年被省、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数字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2000元、000元的奖励。本条款奖励不重复计奖,就高不就低。

二、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突出科技创新驱动,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激励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全力打造创新型企业。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经国家、省级认定的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元。

2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3对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的项目,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000元、500元。

4对列入国家火炬、星火指导性计划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每个3000元的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5万元、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任务未完成的不予奖励。

6经国家、省级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奖励万元、2000元。

7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奖励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奖励2万元、万元、5000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奖励万元、2000元、000元、500元。同一项目获奖的以最高级别计奖,不重复奖励。

8获得国(境)外受理或授权的专利(PCT专利)每件在市基础上再资助3000元。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市基础上再一次性资助600元/件。

(二)鼓励企业“创名创牌创优”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名牌或省著名商标、市名牌或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奖励5万元、万元、2000元。如同一产品获多项奖励,以最高奖项足额计奖,不重复计奖。司法途径获得的不予奖励。

2对新获得市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在市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对新获得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A级以上的单位,在市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

三、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完善人才服务机制、优化人才政策,保障传统产业提档升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和科技创新,大力提升人才引进规模,切实提升人才质量,着力优化人才结构。

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双创计划”人才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万元。

2对引进专家符合“市高层次领军创新创业人才”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万元。

3对企业引进的急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市补贴的基础上,连续三年给予博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每年5000元的津贴,硕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每年2000元的津贴。

四、其它

本意见自203年月20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第一条中税收奖励部分重复计奖。其他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政策,不重复计奖。

3本意见所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镇财政贡献为上限。

4所有奖励资金均应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改投入。

5本意见由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