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2017年“质量月”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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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207年“质量月”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2020》和《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强市工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纲要的意见》(宜发[204]7号)、促进社会质量共治,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深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根据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办公室《207年宜昌市“质量月”活动方案》(宜质强办[207]28号)要求,结合我市住建行业实际情况,拟于今年9月开展“质量月”活动。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政策引导,把提升质量作为推动供给结构、需求结构升级的重要抓手,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浓厚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全行业、全系统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大力建设质量强市,把住建行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
二、活动主题
大力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市
三、活动时间
207年9月日-30日
四、主要形式及内容
(一)开展质量宣传活动,营造质量发展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加大质量宣传力度,弘扬追求卓越、崇尚质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刊版等渠道,广泛传播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升质量意识。要督促工程参建人员学习上级部门“质量月”活动有关文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悬挂“质量月”活动标语,营造浓厚的质量文化氛围。
(二)组织开展专项质量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结合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7]57号)要求,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情况;同时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虚假监测和虚假报告的行为。对燃气企业中高压设施、设备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液化气钢瓶使用等情况,督促企业按照“螺丝瓶”专项整治方案加强清收和报废工作。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全市通报。
(三)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组织开展示范样板引路和现场观摩活动,带动建设系统常见质量问题的治理。严格遵守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要重点加强企业质量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管理和职业素质培养。重点治理新建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使用过程中质量投诉的处理和工程各责任方服务质量的监督。
(四)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质量月”期间,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技术比武、QC小组等形式多样的质量活动,继续推广先进施工工艺、创新技术的交流活动,举办新技术推广和建设工法培训,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工地观摩活动,发挥样板引路作用,开展经验交流,大力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升工程质量。
(五)弘扬工匠精神,提高全社会质量素养。实施质量素养提升工程,开展质量素养提升活动。动员全社会向质量技术能手、顶尖工匠学习,弘扬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和文化。引导广大企业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打造精品。着力提高一线工人的质量责任意识和精益求精的质量素养,完善鼓励一线工人追求质量的制度和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基层创造,崇尚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
(六)广泛开展质量强企活动。发挥企业质量主体作用,推进“五建一导质量强企”活动,引导企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加快技术创新,建立品牌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落实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参照《质量强企工作指南》,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质量关键岗位考核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机制。发挥标杆企业引领作用,开展“卓越绩效5工程”活动等。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活动目标,做好动员和部署,做到分工明确,亮点突出,并广泛宣传,确保“质量月”活动顺利开展。
(二)调动企业积极性。质量强企工作以企业为主体,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工作思路,多途径多手段发动企业深入开展质量强企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升企业经营发展质量。
(三)强化宣传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宣传工作,积极发挥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和助推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网站等手段,及时报道质量强企活动中好的做法、经验以及取得的成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质量、重视质量、提升质量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在9月3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发布的信息、图片资料及与“质量月”开展相关材料一并报市住建委。
联系人:曾xx;电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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