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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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在管理办法是需要经历政府和市场考验的,一个好的管理办法能够让市场变得更加规范,范文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职责,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精神,依据《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场所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全面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bsp;&bsp;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按照公共场所行政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谁发证,谁管理。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城区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公共场所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
(一)由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共场所;
(二)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的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
(三)大中专院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直管的中学以上学校校园内(不包括外围门面)的公共场所;
(四)拟以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设计的或主体建筑内经营面积80002以上的宾馆酒店及所属(不含对外出租街边门店非直接经营)的各类公共场所;
(五)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六)经营场所面积2000㎡以上的沐浴场所、歌舞厅和音乐厅(含卡拉OK厅)、影剧院、网吧;
(七)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理发店、美容店;
(八)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体育场馆内的游泳场所、健身场所;
(九)市直属部门管理或开办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十)经营场所面积0000㎡以上的商场、书店;
(十一)二等以上(含二等)长途客运汽车站候车室;
(十二)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ldqu;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dqu;的医疗机构候诊室;
(十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单位的连锁、分支公共场所单位。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区卫生行政部门因某些特殊招商项目而要求进行管理和某些类别公共场所单位数量较多等实际情况,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单位交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场所单位,在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半年内到本办法规定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办理卫生许可证换证延续手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省、市卫生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株洲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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