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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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调查与思考

本文作者:安陆市司法局孛畈司法所吴波第一公文网原创投稿
【内容摘要】为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按照孝感市司法局的要求,在我局的统一安排下,孛畈、烟店、南城三司法所全体人员,对我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进行了调查研究。本文对法律援助的概念、意义、我市法援便民服务的现状等进行了调查分析,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形成了如下调查报告,以期对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有所裨益。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义务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人权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建设小康社会,关注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可以说,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制度之一,这个制度弥补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制度方面保护公民权利的内容,是实现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身权利,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司法救济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
(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三、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便民服务方面的举措及成效
(一)健全组织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网络不断健全。我市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目前,全市共有法律援助机构23个,其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个,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个,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关工委等部门设立工作联系点6个。在村、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446人,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法律援助专业人员队伍数量也有了较大的增长,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法律援助专业人员43名,其中:法律援助律师3名,社会律师5名,社会法律工作者5人,司法所法律服务者0名,从法律援助工作者数量上基本满足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二)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为法律援助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当前,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的重要资金来源,辅以社会捐赠,争取项目基金等。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法律援助案件的不断增加,我市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法律援助的财政经费由2004年建立之初的3万元增加到目前的5万元,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另一方面,其他社会保障方式也应广泛参与,真正做到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经费,20年0月份,电信部门为推动法援工作深入开展,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经费万元,为法援工作的资金来源的不断拓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年初,我市列入中央彩票基金项目,也解决了部分法援案件经费问题。
(三)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不断扩大。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受援面,争取做到应援尽援。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还上门提供服务。自2006年以来,我们将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成立了农民工“绿色通道”,只要能证明农民工身份,不论本地还是外地,不用审查其它条件,都会方便快捷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年6月份,法律援助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外劳动争议纠纷:2009年7月,安陆市府城办事处护国社区涉外务工人员赵某、甘某与孝昌一涉外劳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赴利比亚务工合同。20年2月,由于利比亚爆发内战,赵某、甘某被迫终止合同回国。劳务公司以违约为由,克扣了赵某、甘某的工资万元。多次讨薪无果的赵某、甘某无奈之下向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受理了此案。在法院庭审理过程中,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赵某、甘某得到了所欠薪酬万元。2006年以来,安陆市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共计600余起,帮助讨要工资总计达000万余元。
(四)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不断完善。一是简化审查程序,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加快受理法律援助的审批速度,保证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同时对一些情况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先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二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法律工作者轮流值班,谁接待的案件谁负责,同时规定,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请求解答其他法律问题时,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减少指派等中间环节,避免推脱等情况的出现;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时电话回访受援人,并旁听重点案件审理;案件终结后,再回访受援人,并有专人进行案件抽查评审。三是依托在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联络工作站和联系点,方便并及时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四是在办案过程中,加大非诉讼协商、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工作力度,尽量降低维权的成本。20年月份,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外地农民工覃某于200年2月到四方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抛光外包工作。200年6月9日上午,覃某在工作中,因机器突然出现故障,被机器击伤。经医院诊断,覃某上下颌骨多处骨折,颌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同时口腔内有0颗以上牙齿脱落,面部形成疤痕,并导致言语不清的终生残疾。发生事故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不能达成一致,走投无路的覃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律援助。受理案件之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多方收集相关证据,了解事实。经过数次交涉,于20年月3日,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前提下,向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覃某的伤为工伤,伤残等级被鉴别为八级。20年月6日,向安陆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通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各种赔偿金总计八万余元,另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后期治疗费等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一是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六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在各个不同节点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四是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多次深入建筑工地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为农民工送去了法律援助知识,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解决纠纷,受到农民工的欢迎。五是编印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制作、编印法律援助手册,向全市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30000余份。通过多层面、多形式的宣传,法律援助知晓率不断提高,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前来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六)近三年来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200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82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0件,其中刑事案件0件,民事案件20件、非诉案件50件,受援人300余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或收到经济利益300余万元。
20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0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0件,其中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30件、非诉54件、行政案件件,受援人500余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或收到经济利益450余万元。
202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30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0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0件、非诉54件、行政案件2件,受援人800余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或收到经济利益500余万元。
四、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表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但财政、民政、工商、法院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同样也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但一些相关部门和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甚至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这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部门不执行有关法律援助规定的现象,导致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实际上也未完全减免,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目前法律工作者一般办理一起案件所花费的费用最低为500元左右,也就是说,办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的最低保障经费不能低于500元,但在实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中,基本没有达到这一最低标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满足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办案的负担,影响了法律工作人员办案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三)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仅根据安陆市2008年的数据统计,全市低保户共有4795户,其中城镇低保户5305户,农村低保救助人数9490户。而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者只有43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3人,法律援助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大量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社会执业律师参与,但是现在的律师人数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随着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日益增加,法律援助工作已扩展到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这就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既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又要熟悉经济政策和行政管理制度;既要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又要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存在着业务能力不高的问题,不能适应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四)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法律援助工作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目前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这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又付不起律师费的“夹心阶层”包括收入虽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者拒之门外。其次是对刑事公诉案件三类被告人无须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而提供法律援助,但却并不包括被害人,而这实际上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
五、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畅通工作渠道,保证法律援助规定的落实。
针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个别部门衔接不到位,个别部门过分强调困难而对有关规定消极执行问题。公、检、法、司、仲裁、劳动等部门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研究具体措施,畅通工作渠道,认真落实各种规定,使各个机关形成一种合力,相互配合,为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方便,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影响力,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一是人员保障。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队伍力量,缓解人员紧缺问题,应协调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公开向社会招募法律专业的公益性岗位,以弥补基层法律专业人员的不足。二是经费保障。争取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适当上调,建议案件按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