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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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契约书人买受人:xxx
  出卖人:xxx

  兹因买受人向出售人购置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划定,双方商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领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半途而废(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照下列前提: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x(地方)。买受人妥当保存保护应用。未经出卖人书面批准,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讨标的物的状态。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整机、附件)因火灾、偷盗找范文就来p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丧失,概归买受人累赘。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供给担保    或为其余任何处罚。

  三、买卖人获得所有权的方式: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钱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占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形),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侵害赔偿,不得恳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告诉的数额抵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含连带保障人局部)以x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迫履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处所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听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旬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体(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所有用度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地位,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不决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摈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跟权力。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实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权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赞成,不得借故半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交易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共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了债义务。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