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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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的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行政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勤政、廉政、善政,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结合我校实际做好行政工作。

第四条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推动学校行政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办学兴校的第一要务,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强化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意识,致力于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育人环境,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学校行政工作要紧张有序,务实高效。做到年度工作有部署、季度工作有计划、每月工作有安排。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项工作都要有目标、有要求、有考核。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齐心协力干事业的局面。

第六条学校行政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健全重大决策的公示制和听证制,自觉接受教代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章行政负责人的职责

第七条校长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例会。

第八条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所分管的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以及代表学校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的处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例会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确定行政工作思路及年度工作要点;&bsp;

(二)研究学校建设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bsp;

(三)讨论决定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bsp;

(四)讨论决定基层(处级以下)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bsp;

(五)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年度经费决算方案;&bsp;

(六)讨论教学、科研、管理等行政工作的具体改革方案,审议批准相应的实施细则;&bsp;

(七)讨论决定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的建设、修订和废止;&bsp;

(八)讨论决定学校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常设行政工作委员会及其基层委员会的设置、撤并及其人员组成;&bsp;

(九)常规基建投资项目的立项审定;&bsp;

(十)研究审批预算外的大额支出项目;&bsp;

(十一)讨论决定应由学校给予的行政奖励和处分;&bsp;

(十二)研究决定涉及全校的重大行政活动安排;&bsp;

(十三)上级重要文件宣读,重要会议精神传达;&bsp;

(十四)重要情况通报;&bsp;

(十五)校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bsp;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每学期双周的周四为校长办公会例会时间),遇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bsp;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充分准备后提出,报校长审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一般应由主管校领导直接向会议报告。

校长办公会议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处理意见,可由校长办公室整理成“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经校长审阅后,印发给各位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传阅;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和“简报”属内部资料,应妥善保存和归档。&bsp;

第十三条行政办公例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机关各行政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且每月至少有一次将与会人员扩大到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亦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就学校的中心工作及其他关系全局的工作所做的汇报;&bsp;

(二)部署学校的重要工作;&bsp;

(三)传达有关指示精神,通报情况;&bsp;

(四)就有关专项事宜进行协调、调度;&bsp;

(五)对行政工作进行督查;&bsp;

(六)讨论其他需要行政办公例会讨论的事项。&bsp;

行政办公例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定于每月单周的星期一召开;特殊情况下,亦可临时举行或延期召开。行政办公例会可事先确定议题,也可就会上提出的问题展开议论;有事可议,则开;无事可议,则散。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做好发言准备,发言要简明扼要,主题突出,严格控制时间。&bsp;

第十四条为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可由校长主持,也可由副校长按照分工或受校长委托主持。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同志签发。&bsp;

第十五条会议安排管理程序

(一)要从严控制会议的次数、规格和范围。凡校行政召开的全校性大会或参加范围为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干部的会议,必须经校长批准,列入每周会议安排表,并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前准备和通知。校职能部门召开各二级单位某一方面行政主管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列入每周会议安排表,并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会前准备和通知。&bsp;

(二)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要准时开会、按时结束,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简化会议程序,讲求会议效果。除某些专业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最长不得超过半天。属于部门安排部署工作的会议,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要邀请校机关其他部门和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陪会。凡是可通过文件部署的就不开会。要严格控制将会议地点安排在校外、市外,特殊情况须经校主要领导批准,会议所需经费由主办部门承担,严禁铺张浪费。&bsp;

(三)我校承接上级机关或社会团体委托承办的会议,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备。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解决。&bsp;

(四)学校规定:每周三为无全校性行政会议日,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各二级单位、校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行政工作会议。&bsp;

(五)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周会议,协调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防止互相冲突;每周五之前协调完毕并将会议安排表发至各二级单位、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各会议承办部门务必于每周四中午2点前,将下周拟召开的会议情况报至校长办公室。&bsp;

(六)在与列入每周会议安排表的会议室安排不冲突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按照学校会议室管理程序使用会议室。如预订会议室时下周会议安排表尚未印出,使用单位应主动与校长办公室取得联系,以协调使用会议室。&bsp;

第四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天津理工学院公文处理规定》(津理工党[200]5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学校(校行政)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处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同志签发。除校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行政处室、各二级单位的请示、报告,主送写“校行政”,并将公文送校长办公室,一般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报送。

第十八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请求学校(校行政)发布、批转的公文,应属于关系全校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行政规章、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对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校行政审批的公文,按公文审批程序和校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校长办公室按照校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校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校领导审批;对重大问题,直送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直报校长、副校长个人的公文,如是需行政审批的,应由校领导同志送校长办公室登记后,再按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对越级行文,除紧急情况外,应由办公室退回报送单位,请他们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表示“同意”、“拟同意”或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指示。对需呈送校长审批的事项,应由分管校领导阅后提出初步意见或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初步方案,再转呈校长阅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五章行政发文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行政发文是以学校和校长办公室两种名义对上级机关、平行单位或学校所属单位发出的正式红头公文。

第二十三条发文一般由主办单位拟稿,属综合性的、非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办公室拟稿。

第二十四条文件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精神,文件要求措施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文字简练准确,格式规范。

第二十五条文件草拟、审核、签批、印制、发送等行文要求,按《天津理工学院公文处理规定》执行;要加强对公文内容及其文字、符号的审核校对工作,强化岗位责任,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六条报送市政府各委局的请示和报告由校长签发。以学校和校长办公室名义向市政府各委局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校长签发;特别重要的,应经校长同意后,再签发。

第二十七条以学校名义印发的除前条所述公文之外的其他公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校长、副校长签发。副校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校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相关副校长审核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后,送校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室可以代学校行文。以校长办公室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校长签发,也可委托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九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可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或联合向学校(校行政)报文,必须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三十条对拟发的公文内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要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学校(校行政);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议,报学校(校行政),由分管副校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六章收文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我校对外(含对上级)收发行政公文的职能部门为校长办公室,其他部门(单位)收到上级对口职能部门的直接来文或顺便捎带回来的文件,应一律交校长办公室登记和分发,不得自行处理或直接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以各种方式直接收到的上级来文或批复(含参加会议领取的上级文件),必须坚持“先登记、后使用”的处理原则,即在接到来文后首先送交校长办公室登记,然后再办理借阅、使用手续(或持复印件使用)。

第三十三条凡因违犯本程序而造成上级来文丢失或延误来文所布置的工作进度的,应由直接收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需校领导阅批或传阅的收文,由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领导职责分工和公文审批程序,送相关校领导阅批或传阅;若校领导同志在阅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转送其他校领导阅批或传阅,亦可予以批转。

第七章请示汇报制度

第三十五条校行政处室直接向其主管校长汇报工作。各二级单位的具体事宜应分别向相关的主管校长汇报。主管校长负责向校长汇报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或负责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直接向校长汇报。校长可视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听取有关行政处室和二级单位的工作汇报。行政处室或二级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通过校长办公室安排直接向校长汇报工作,但在此之前必须首先向主管校长汇报并听取主管校长意见,不得直接越级汇报。

第三十六条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履行行政工作督办职责。校行政处室对于校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主动汇报完成情况。未明确规定时限的,要本着“小事不过天,大事不过三(天)”的原则抓紧办理,特殊情况也应在一周之内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向校领导汇报。行政处室对校领导交办的工作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面提出;若不同意见被校领导否决,则允许保留意见和向上级申拆,但必须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认真执行交办的工作任务,决不允许固执己见、顶着不办,或者阳奉阴违、拖着不办。

第三十七条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离津外出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对发生危害学校安全和影响学校稳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将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损失程度、涉及的范围、初步原因等情况,及时向学校(校行政)报告。

第三十九条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向学校(校行政)报告发生的上述紧急重大情况,最迟不得晚于事(案)件发生后2小时,我校向市政府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小时。

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案)件,要通过正常信息渠道报送;对特别重大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或节假日、夜间发生的情况,应立即向学校值班室报告。&bsp;

第四十条副校长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校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第四十一条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正职行政领导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在两天以上(含两天)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将外出时间、地点及离津期间的工作安排等报校长办公室备案,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离津。校机关各部门副职领导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经各部门正职领导同意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各二级单位副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各单位正职领导同志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校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校长报告。

第八章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四十三条为使校领导同志集中精力抓好大事,须从严控制邀请校领导同志出席各种会议和各种礼节性活动。校领导除出席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及外事接待、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安排的各类庆典、礼节性接待等事务性活动。

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一般不要邀请校领导同志出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会议和礼节性活动。确有必要邀请的,应当事先将活动的内容及具体安排报告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出席”的原则,对口安排,从严掌握。凡事先未报告的临时邀请,原则上不予安排。各单位不得私下邀请校领导陪会和参加接待活动。&bsp;

第四十四条无特殊情况需要,校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校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也不题词。确需由校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也不公开报道。

第四十五条出国访问须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一般应在年初拟定出访计划,按学校批准的计划实施;对于必要性不大、没有具体任务目标的计划外出访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和审批。

副校长的外事出访,由国际交流处提出初步意见,经校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然后由校长签发报市政府审批。&bsp;

校行政机关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及各二级单位正职行政领导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须经该部门(单位)的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同意,再报校长审批。各二级单位的副职行政领导出访,需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呈该单位的主管副校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批准。&bsp;

第四十六条校长、副校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台、华侨客人,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协调,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党群工作的相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原《天津理工学院行政办事规程》(x理工校[200]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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