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行政执法行为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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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bsp;&bsp;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同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帮助、指导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bsp;&bsp;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回访,是针对局相关执法科室执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所开展的走访行政行为相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具体接待人员,征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及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bsp;&bsp;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隐患整改、回访与规范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推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执法,提升执法水平。  

第四条&bsp;&bsp;案件回访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执法行为。  

(二)日常行政监管,包括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检查。  

(三)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有陈述、申辩要求的案件。  

(四)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执法行为有行政投诉的案件。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回访的案件。  

第五条&bsp;&bsp;案件回访工作一般采用实地回访的方式,以电话回访为补充。  

第六条&bsp;&bsp;案件回访人员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向被回访对象征询具体意见:?  

(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否存在粗暴执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行为。  

(三)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公正。  

(四)是否有超越职权和其它违反总局规定的安监执法人员“九条纪律”的行为。  

(五)是否有违反《区安监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意见》十条规定的行为  

(六)是否有违反其他应当征询的意见。&bsp;&bsp;?  

第七条&bsp;&bsp;对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回访过程中,案件回访人员应核查或了解被处罚单位是否已消除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或隐患。  

第八条&bsp;&bsp;行政执法行为回访工作将采取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进行。外部监督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单独或由局监察室配合进行,内部监督由局分管领导带队,局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bsp;&bsp;局执法科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政执法登记表汇总后报局监察室,由局监察室汇总后交外部执法回访人员或直接自行组织案件回访工作。执法回访工作应在具体行政行为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5日。  

第十条&bsp;&bsp;案件回访人员负责案件回访的登记工作,如实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回访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bsp;&bsp;局监察室应对回访中反映出的情况及时分析,并分别进行处理:  

(一)被回访对象对案件有疑义的,局监察室应当调查核实;对行政执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而被回访对象存在误解的,应向被回访对象作出解释。  

(二)对被回访对象指出需要帮助解决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事项,能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对被回访对象反映的办案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上报局领导。  

(四)其他情况。上报局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bsp;&bsp;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