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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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通知,由于天津爆炸事件的突发,深刻的引起了国家政府对于各种爆炸事件,危险物品,爆炸物的注意,所以出台了许多相关监管事项。以下小编准备了两篇爆炸通知,可供大家参考。下面文章由资料站提供。

爆炸通知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bsp;&bsp;&bsp;一段时间以来,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多有发生,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给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针对目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急需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bsp;&bsp;&bsp;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bsp;&bsp;&bsp;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极易被私自炒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经常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控严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bsp;&bsp;&bsp;鉴于某些农作物对硝态氮肥的需要,允许将硝酸铵作改性处理(制成复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后作为化肥销售、使用。改性处理后的硝态氮肥,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新的产品标准。经贸部门要抓紧组织有关化肥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的改性工作,将农用硝酸铵改性纳入技改范围,并给予必要的国债贴息支持。各级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对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硝酸铵化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供销、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摸底,统一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bsp;&bsp;&bsp;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经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批准(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做法),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sp;&bsp;&bsp;二、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bsp;&bsp;&bsp;对雷管实行编码打号,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可以补号后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督促生产企业抓紧完成雷管编码打号的试生产,完善编码打号工序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刻痕深度编码打号,确保雷管编码打号清晰,易于识读登记。所有雷管生产企业为实行雷管编码打号对生产线进行的改造,必须在2002年2月3日前通过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码打号的雷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sp;&bsp;&bsp;三、实行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
&bsp;&bsp;&bsp;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当长期留存备查,并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使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时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bsp;&bsp;&bsp;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本地区、本系统以及相关从业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技术标准,要立即组织修订。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ldqu;三个代表&rdqu;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执行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各地区、各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x年x月x日

爆炸通知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bsp;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防范煤尘爆炸事故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bsp;&bsp;&bsp;我国煤矿历史上曾多次发生重特大煤尘爆炸事故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目前,煤尘爆炸仍然是我国煤矿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必须保持高度警觉。按照&ldqu;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事故对待,把历史上的事故当作今天的事故对待&rdqu;的要求,为深刻吸取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dqu;8&ddt;2&rdqu;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坚决防范和遏制煤尘爆炸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bsp;&bsp;&bsp;一、高度重视煤尘防治工作
&bsp;&bsp;&bsp;煤尘爆炸威力大、波及范围广,极易造成群死群伤。942年4月26日,本溪湖煤矿柳塘沟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549人死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25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煤矿事故中,就有3起是煤尘爆炸事故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共造成2274人死亡,平均每起死亡75人。如:960年5月9日,山西省大同老白洞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造成684人死亡;2005年月27日,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违规放炮处理275皮带道主煤仓堵塞,导致煤仓给煤机垮落、煤仓内的煤炭突然倾出,带出大量煤尘并造成巷道内积尘飞扬达到爆炸界限,放炮火焰引起煤尘爆炸,造成7人死亡、48人受伤;203年2月3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矿违规实施架间放炮,引发瓦斯爆炸,冲击波扬起运输顺槽、运输平巷的煤尘参与爆炸,导致事故扩大,造成22人死亡。这些事故损失惨重,教训十分深刻。随着煤矿开采技术的发展,采掘装备日趋大型化,工作面单产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煤尘危害日益严重、防治难度加大。要充分认识煤尘的危害性及煤尘爆炸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始终把煤尘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绝不能掉以轻心。
&bsp;&bsp;&bsp;二、落实企业煤尘防治主体责任
&bsp;&bsp;&bsp;煤矿企业要健全煤尘防治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把煤尘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重点环节,确保《煤矿安全规程》等关于煤尘防治的规定执行到位。
&bsp;&bsp;&bsp;(一)要严格落实综合防尘降尘措施。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配齐用好喷雾降尘和捕尘器除尘等设施装备,严格落实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采掘设备内外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防尘降尘措施。
&bsp;&bsp;&bsp;(二)要突出重点环节煤尘防治工作。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综掘机必须安设除尘器,并确保作业时正常运转。
&bsp;&bsp;&bsp;(三)要坚持做好积尘冲洗清扫工作。及时组织清除巷道、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等地点中的浮煤,及时冲洗清除沉积煤尘,确保符合防尘降尘标准。
&bsp;&bsp;&bsp;(四)要完善隔爆设施。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确保安装质量。坚持每周至少检查次,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bsp;&bsp;&bsp;(五)要严格爆破管理。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装药爆破的规定,必须使用水泡泥,外部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ldqu;一炮三检制&rdqu;。用爆破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并严格控制装药量,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并洒水。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bsp;&bsp;&bsp;(六)要强化通风和火源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排查无风、微风巷道,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防电器失爆,严格火区管理,严格井下电气焊等用火管理。认真落实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防范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
&bsp;&bsp;&bsp;三、加强煤尘防治监管监察
&bsp;&bsp;&bsp;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始终把煤尘防治尤其是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煤尘防治,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将煤尘防治监管监察纳入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工作方案之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煤尘防治专项检查、专项监察和专项整治,必要时对重点企业进行暗查暗访。在正在开展的&ldqu;六打六治&rdqu;打非治违专项行动、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等专项工作中,要充实煤尘防治方面的内容。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决不能放宽标准、放松要求。
&bsp;&bsp;&bsp;四、迅速开展一次煤尘防治专项检查
&bsp;&bsp;&bsp;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辖区煤矿、选煤厂煤尘防治专项检查。要部署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限期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包括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同时,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重点抽查。要把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暗查暗访。抽查要覆盖到每一个县域,抽查数量要基本能够反映当地企业自查的总体情况,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差的地区要扩大抽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对自查或整改不积极、不认真的企业要一律进行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处罚。
&bsp;&bsp;&bsp;各省(区、市)专项检查工作要于8月底前完成,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bsp;&bsp;&bsp;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区)以及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所有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bsp;国家煤矿安监局
20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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